《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没有惊喜和突破
顾名思义,只是实施细则而已,因此作为下位法的实施细则是很难突破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本法实际上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一些规定不清晰的地方,做出了清晰的规定。而这些清晰的规定,大多对于法律
工作者而言,早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了。
如果非要说特殊的地方,应该多看看以下几个部分:
一、劳务公司的去向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详细说明,直接导致的劳务派遣公司面临自己需要和员工签订2年合同,而和被派遣公司最多只能签订6个月合同的被动局面。同时,实施细则规定:除员工违法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些都将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直接面临生存问题。
二、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中止做了较细的规定,当然,从法的层面,仅针对: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这几种情况。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告而走)的,应该做出相应处理,如按旷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试用期患病可以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为用人单位考虑了。但是确忽视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的需要。如果劳动者的确病了,而无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希望能通过正常的试用期来评估双方合作的可能时,为何细则的规定不可以将试用期休病假的期间从试用期的期间中扣除呢?这样,其实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其他,可能都是很清晰地读得懂的条文,我就不多扯了。
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没有惊喜和突破
个人觉得此次的新法较原先更多的考虑了企业意见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没有惊喜和突破
事实上,是更多的将本来就是企业的权利做了说明。而之前,立法者可能简单认为企业肯定知道。: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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