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零的百合 发表于 2008-5-15 19:21:00

提交“离职申请单”被批准后又想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

我有一朋友王某自2005年10月入厂任生产主管,该公司规定每月只能休4天且法定假日经常上班,且未予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和足额保险。王某于今年5月份提交了“离职申请单”并获批准,最近王某对《新法》有所了解,又想以公司未按《新法》要求实施,以违反新法第38条和第46条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公司支付:1.补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未足部分(有证据);2.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有证据);3.经济补偿金3个月。
现请问:
1.王某在提交了“离职申请单”并获批准后,还能否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
2.如发生劳动争议时,王某的胜诉率多高?

雨爱风 发表于 2008-5-15 20:23:00

回复:提交“离职申请单”被批准后又想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这个法律上的具体细节我不大明白,但作为我个人来讲,我认为可以去争取.
支持一下,打工不容要为自己说话:)

发表于 2008-6-5 16:36:00

回复:提交“离职申请单”被批准后又想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应该是可以申诉的。那个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6-10 10:24:00

回复:提交“离职申请单”被批准后又想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D 你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啊。你自动申请辞职了且被批准了。
但是你仍然可以讨要单位拖欠你的工资。

ivy-g 发表于 2011-9-13 17:03:09

虽然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可以有追溯期一年,对公积金,少缴的社保提出补缴,以及第二项加班费等的追讨是支持的,对第三项是不支持的,因为是主动提出离职的,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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