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空万里 发表于 2008-5-16 09:57:00

最近北京开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和书面审查

近几个月北京市各区县通过街道管片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辖区单位进行重点和拉网式并行的劳动监察调查询问和书面审查。请各用人单位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用工、劳动合同、保险等不规范,将有可能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被处罚2000至20000元的罚款。

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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