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公司劳动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员工辞职两年后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公司给与员工一年的基本工资补偿。请问这样规定合理吗?是不是应该工资性收入?以后辞职时,能要求公司补发吗?
公司目前的薪资制度中,基本工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其他都是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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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际中有的地区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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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说:1、要看地方有无具体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合法的?比如,只要公司同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补偿,不管补偿多少,都是合法的?
2、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是否应给于两年的补偿?
3、北京市目前对竞业禁止有无进一步的规定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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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企业属于中关村高科企业,经济补偿为年收入的一半,其他企业无具体规定:(回复: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不是工资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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