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有任何理由,合同未到期,就是要辞职,并且在自己认为提前一个
单位一员工,说想辞职,并且说一个月后离开,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轮番做工作,不能改变其决定,还有半年合同即将到期,她的合同是在06年签订的,当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现在违约金还能收吗?以后如果有员工想辞职,提前一个月是不是就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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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要看签定的合同中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说明,如果合同上有说离职要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的话,那么她是照此做的,就没有违约金,如果合同上没有说明,那就收吧,收的话,最好也提前沟通一下,让她知道。(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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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对于06年的合同,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使用。2、根据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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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能收啦...从08的1 月1日开始就不能要了
不信你可以咨询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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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总在学习,也总是被千差万别的情况搞的头疼。回复:员工没有任何理由,合同未到期,就是要辞职,并且在自己认为提
08年以前的可以收,以后的不能收了。回复:员工没有任何理由,合同未到期,就是要辞职,并且在自己认为提
08年以前签订合同可以收取违约金,08年以后除培训和竞业限制可以收取,其他不可以回复:员工没有任何理由,合同未到期,就是要辞职,并且在自己认为提
能收,2008年以后签订的除两种情况可以约定,但以前的可以约定不限两种情况。。回复:员工没有任何理由,合同未到期,就是要辞职,并且在自己认为提
08年以前签的合同能收违约金08年以后签的合同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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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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