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sun369 发表于 2008-5-30 12:08:00

单位录用人可否强制要求签署附加合同

大家好:
       请问,单位录用员工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员工签署附加合同,不签就不录用.
       1:首先是自愿加班协议,当然这是支付加班费的,觉得这个倒无所谓.
       2:我们公司总部在台北,有分厂在:约旦,柬埔寨,越南,广东,上海,东海,江苏,我是在江苏分厂,并且该厂有独立的法人代表,但是在附加合同中提到,员工必须服从公司调动(至任何分厂),否者为自动放弃工作,在实际调动后,是重新签合同,并且以前的工龄作废.
        请问此附加合同是否合法!

我空空 发表于 2008-5-30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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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原因: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地,因此江苏分厂合法合同中必然著名江苏XX市。
2、公司调动(至任何分厂)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因此,“否者为自动放弃工作”就是违法规定。只能算是企业解除合同。
3、“在实际调动后,是重新签合同,并且以前的工龄作废”。重新签合同可以,因为是不同的法人实体。工龄作废不可能,不管怎么换工作,工龄是作废不了的,这是很多权利的依据(比如年假)。作废的可以是司龄,原因也是因为不同的法人实体。

mizzyzhu 发表于 2008-6-1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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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分析的好啊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6-10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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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分析的很好,嘿嘿ie:D

eshuihan 发表于 2008-6-20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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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谓的工龄指的是日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计算的补偿年份吧?

如果有重新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上的法人不同,工龄当然就不能连续算了,不同的法人实体,就跟跳槽了一样,工龄是没法累积的。

不过各自实体之间的利益纠纷是独立的,权益独立计算。就是说去下一家分厂的时候,员工就该跟上一家计算清楚,而且上家企业的责任是没办法规避掉的。产生劳动纠纷的时候,仲裁时效是一年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08-10-11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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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谢谢你分享资料。支持楼上各位意见。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10-13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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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涉嫌违法同样可能造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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