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
某职工想离开原单位,于本月初正式提出辞职;人资源部门收到并同意;但因为违约金事很苦恼,来信咨询相关问题,请各位网友帮其想想办法:因为我提前一个月跟公司提出辞职,按有关规定可以是不缴纳违约金的,但我们公司还得缴纳违约金,这么大笔违约金实在让人有点……
所以我这几天查看了有关新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用的计算问题,按劳动法的说法是:如果公司和员工双方未对加班费用共同约定的话就应当按照当月的支付工资计算加班点,(所谓支付工资也就是月末员工实际所得的工资总额。我们的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则,上面明确指出如下: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优先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工资的150%作为加班费。安排在公休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支付工资的300%作为加班费。按照小时计酬的短期雇佣人员没有加班费,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报酬。
但是单位一直只以基本工资1200元作为核算加班费基数;由于这方面的出入,当事人按月收入自算:一年下来,公司少给了近一万元的加班费。
由于原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5000元。本人只是想辞职并不用缴交违约金。
与人资部协商;对方答复:不管是什么离职原因,公司方面对你的工作能力与表现还是很认可的,所以希望你能慎重考虑你的离职意向。
关于你提到的违约金问题,违约金的约定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且你的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所以违约金的收取也是按此来执行。关于加班费问题,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列明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加班费均按基本工资计算。
请问:
1、《劳动法》规定加班费基数应按各部分工资总额计算,公司《员工手册》也规定按“工资”计算加班费,并没有说仅按“基本工资”。但公司长久以来都是仅按基本工资(无论什么岗位都是1200元/月)计算加班费,这明显是违反规定的。那么,我能否向公司追讨少发的加班费?或者以此为由,辞职并拒缴违约金?
2、有人说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后应继续履行,但其中毁约金条款无效,是这样的吗?
3、如果公司的《劳动章程》规定加班没有加班费,或者仅按基本公司计算加班费,那么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请各位高手给点意见!
回复: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算
我觉得日本公司做得很能好,员工们能自学把工作做完才下班,因为这样我下班了便可以完全的放松,第二天上班也会更有精神.回复: 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加班人的实际基本工资来计算的,另外你说的合同的问题,我没有明白你的意思,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时候有效要看它的签署截止日期和内容是否合法,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是不应该收取的,你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回复: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算
合同在08年年前簽的應有效;加班費計算標准按正常時間標准工資計算才合法;(崗位薪資、基本薪、等加總)
回复: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算
不合法啊楼主回复: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算
不合法啊楼主回复:单位加班管理规定明确按"基本工资"核算
加班费应该按最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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