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解雇怀孕的未转正员工?
陈小姐于2004年10月份应聘到一家国营企业,面试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转正时签订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陈小姐工作表现良好.但从12月份开始公司内部发生以下变动:1.12月份招聘陈小姐的主管调离公司,公司另聘了一名主管,现任主管逐步建立自己的团队.
2.1月份陈小姐试用期满,人力资源专员要求同期的人员填写转正申请,但转正申请提交后新主管不作答复.
3.同时陈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将此事告知新任主管.
4.1月份公司总经理调动,新任总经理提出裁员政策,陈小姐的新主管籍此机会将包括陈小姐在内的几名员工裁减.
陈小姐提出自己已怀孕,按《劳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决劳动合同。且之前所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已经期满,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自己应受到法律保护,即公司不能解雇她。但新主管说陈小姐并没有转正,还没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还属于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
请问陈小姐提出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
其主管所说的陈小姐没有转正,还在试用期是否就可以随时解雇?
陈小姐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小姐所在的单位有工会,但公司规定转正后才能申请加入工会,即陈小姐还不是工会正式的成员。)
回复:公司能否解雇怀孕的未转正员工?
1、陈小姐的依据是《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法。三期是得依据一般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2、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时解雇,必须有“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理由。
3、没有加入工会但可以受工会保护,向工会说明,如果不行则申请仲裁。
回复:公司能否解雇怀孕的未转正员工?
从你的叙述看,陈小姐没有不合格的地方啊。不能随便辞退回复:公司能否解雇怀孕的未转正员工?
1、事件发生在2005年,当时适用法为“劳动法”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并无排除“怀孕者”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陈小姐仍处试用期,适用法是第二十五条,即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为由在试用期内辞退,除非能拿出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求证时需要对照当时的招聘广告或双方认可的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条件。
5、第一步是由工会协商,不成的话,第二步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第三步向法院提出诉讼。
提醒注意的是,新劳动合同法把试用期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是否合格,不能再似以前到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而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否则,即使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已过约定之期限,默认为转入合同期,HR们将非常被动。所以大家得当机立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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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啊,04年的討論也沒味道回复:公司能否解雇怀孕的未转正员工?
除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否则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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