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o969 发表于 2008-6-20 11:56:00

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个朋友,到一个新公司才20天,公司却以其不能适应文化为由让其走人,还说考虑到其在试用期只多发了一个周的工资,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能拿到多少补偿,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可以随意吗

婉芯 发表于 2008-6-23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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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期本身就是一个给企业和求职者一个相互磨合的阶段,这个时期,企业对求职者进行一系列的考察,也就是说求职者属在考察期,如果本身表现不能符合企业要求,企业可以提前一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他,不适合公司的岗位要求,请其离职,但这不表示在适用期可随意解雇员工,在解雇时需要给其一个合理的理由,并指出其不适合的原因。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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