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月 发表于 2008-6-24 13:21:00

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员工于02年进入总公司担任采购员一职,05年新建一个子公司,因工作的需要将该员工于06年5月调入子公司工作,平时该员工工作认真负责,也不知为何原因老板将该员工辞退掉,且补偿了2个月的补偿金及1个月的待通知金。老板认为该员工从总公司调过来工龄应该由进入子公司开始算起,以前的不算。
     请各位讨论,老板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空空 发表于 2008-6-24 13:52:00

回复: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赔偿的依据是司龄,司龄的认定来自于合同的签订。如果该员工在06年5月调入后,重新签订了合同,而且甲方主体不是总公司,合法的解除合同就是补偿2个月的补偿金及1个月的待通知金。
如果合同的甲方还是总公司,司龄的认定就应该从02年开始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从文中看“也不知为何原因老板将该员工辞退掉”,这是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tiger70 发表于 2008-6-25 10:43:00

回复: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Z :Z :Z :Z

tiger70 发表于 2008-6-25 10:45:00

回复: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D :D :D :D
不合法!
子公司也属于公司!就这么简单,告他没商量!

tiger70 发表于 2008-6-25 10:45:00

回复: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 :) :) :)
晕了~~~你老板就是想克扣也不必在几天上做文章呀

tiger70 发表于 2008-6-25 10:45:00

回复: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 :+ :+ :+ :+
360拜都拜了,何苦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