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nder 发表于 2008-7-8 12:02:00

部分公民假日工资及加班费及放假

企业是否一定要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当天上班人员的工资及加班如何计算?以下2条规定均由广东省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12日放在其官方网站,是否存在矛盾,混淆之处,令到一些企业看到灰色地带?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劳社厅函18号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2日
生效日期:2000年02月12日(各位有无最新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清水涟漪 发表于 2008-7-8 13:23:00

回复:部分公民假日工资及加班费及放假

呵呵,灰色地带太多了。

基本上,可以理解成,部分公民放假日如果你因公司安排坚持上班而没休假,就算是贡献和义务了。这个肯定是没有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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