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关年休假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大家好,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管,今年国家实施年体假条例,年初的时候,我单位也完全参照条例发了一个有关年休假的通知,并没有对条文进行深入的细化和研读。人事部门给每一位员工发放了年休假申请表,即要求某位员工如要申请年休了,把单子填起来,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即可休假。部门将年休申请表逐一向人事部门汇总,由人事部门记录该员工的实际已休日期。由于我单位的各分厂是连续作业,一线岗位实行四班三轮作业,岗位定员非常紧张,大量岗位都是单人操作,根本无法空缺换休,所以在正常生产的时候,一线岗位上的员工很难安排年休,于是,总部设想在今年全线停产设备大修的一个月时间里让一线岗位的操作工人安排年休假。
可是,这个月初,我单位的大修如期进行,一线员工并没有按各分公司的要求提出年休申请,分公司安排他们去年休,工人不休,还坚持来单位上班,实际上这个时候操作工根本没有工作任务,但他们还是来上班,就站在单位消磨时间,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往年大修的时候没活干,我们照样是带薪休息,今年你将我们休息的时间当作是年休假占掉了,这样吃亏,公司强制他们在大修期间让他们年休,他们不同意,要求“协商解决”。更重要的一点,他们是想用不休息的方式拖到年底,成为事实上的没有年休,这样单位就要付他们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由于国有企业,管理非常落后,各种制度都不健全,加上今年企业不景气,无力额外增加工资支出(大部份的员工工龄都在20年以上,年休假都在15天),总部不想承担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现在在这里发一个求助帖,请各位给我出出主意,如何采取合理措施解决这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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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看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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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路走不通就换条路走走。嘿嘿回复:一个有关年休假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我们单位在制定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组织安排休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的,视同放弃,不补休,也不支付未休工资报酬".就避免了上述被动局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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