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7-14 09:14:0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精要解读与实务应用

时间地点:2008年7月30日

费  用:免费


学员对象: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招聘主管,劳资、工会、行政及各部门经理、主管等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目的

  国务院于2008年5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0号!
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并实施。 经过多次讨论修正,条款内容基本上已经确定,对《劳动合同法》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做出了补充规定。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提前掌握“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下,深层次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技巧,对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至关重要。


课程特点:
  1、我们的课程不像其它法律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
  2、我们不会逐条的解读法律条文,我们深知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因此,我们90%以上的内容是在讲述重要法条背后的操作细节,这些,才是企业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的真正意义所在;
  3、我们有着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更深刻了解企业需要的是什么,我们针对企业的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不再被动;

特别提醒

本次课程不是普法行动,为了保证您的学习效果,请来参加前至少研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两遍以上!


培训内容

1、08年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08年后是否还有效?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3、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续签合同仍留在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续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解除或者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什么漏洞?
7、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能否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8、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9、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是什么关系?可否在这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2、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该一个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是按照当月工资计算,还是上月工资、或者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1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是否还需支付补偿金?
1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终止?
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是否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
16、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8、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9、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岗位?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

讲师介绍

•钱树锋律师•

钱树锋, 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钱树锋律师2002年开始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因受代理案件类型的影响,逐渐将公司劳动类法务作为个人的钻研对象。自2002年以来,钱树锋律师接手代理了大量的公司劳动类法律事务,先后为北京近百家企业提供非诉服务。对修改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各种公司规章制度具有独特的心得体会, 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尽职敬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在钱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件,该类案件曾被《中国劳动报》、《中国经济法制报》、《人民日报-市场报》多家媒体报道,受到了北京广播电台、中央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北京电视台对该法在实践中执行情况进行了长期的跟踪报导。钱树锋律师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和权威专家,多次受邀点评实践中的案件发展情况和法条适用情况。

钱树锋律师曾为如下企业提供过公开课和内训等法律服务:

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中国新闻发展公司、中国环球公共关系公司、中国名牌杂志社、参考消息•北京参考报社、中讯国际传播公司、新华屏幕广告公司、北京新华每日广告公司、北京经参广告公司、北京泰克赛尔软件有限公司、香港精品机械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港铁(北京)商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有生博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闻亭数字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路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生物工程公司、左岸韦林思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首钢日电公司、北京苛蕾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总公司、北京道凯特家具有限公司、和盛东方(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律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精达塑管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电话:010-68421188转576  传真:010-68423219

联系人:唐莉

培训费用:免费

培训时间:2008年7月30日  下午  2:00-4:00
培训地点: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紫竹桥西北京香格里拉大酒店西二十米华澳中心嘉慧苑东厅15层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7-14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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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尽管这是个广告,希望大家仔细看一下,第一这是个实实在在的培训,北京的朋友有空可以现场聆听一下,相信会有所收获;第二这是个免费的培训。赢利只是谋生的手段,我们的目的主要是想在劳动法方面做出能力所及的贡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法的基础上争取最大的权益。
    希望大家支持,说的不对的地方大家多鼓励,少拍砖,谢谢!

易趣 发表于 2008-7-18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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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觉得论坛需要这方面的法律专家。

可惜路途遥远,我就去不了了。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7-18 2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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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不用怕,论坛是咱们一起探讨的地方

neileisan 发表于 2008-7-21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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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专门针对这方面的培训,如果需要咨询一下的,请加QQ:489601138或者MDN:neileisan@hotmail.com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7-21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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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报名的,哈哈,我再顶顶,大家抓紧时间啊,快培训了

果果1234 发表于 2008-7-22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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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不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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