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lulu 发表于 2008-7-14 11:33:00

新人报道...请教一个补偿金的问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該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是否包含其加班費呢? 例:一个员工的工资是2000元,因为其每个月都有加班,总薪可以领到3000元,那么在辞退其支付经济补偿时是以那一个为标准呢?...不知道是否有具体法律条文.

lifelulu 发表于 2008-7-14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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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向律师朋友咨询..其解释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但是加班费是加班才有的..为什么经济补偿也要包含呢?个人还是觉得不合理..请各位坛子高手发表一下高见啊 ,....谢了!!!:(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7-14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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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针对劳动者加班支付的报酬,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曾经付出劳动的一种金钱给予。经济补偿是针对劳动的,加班过程中劳动者付出的也是劳动啊。再说了这就是一个标准。

骑猪嗷嗷飞 发表于 2008-7-14 1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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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以看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偿规定:)

lifelulu 发表于 2008-7-14 1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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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明白了,,補償他也就應該按3000的標準了啊..謝謝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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