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7-14 13:40:00

我的仲裁时效该怎么判断??困惑

  我2007年4月25入职,2008年6月5日辞职结了工资,公司没签定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还欠了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今天是2008年7月13了,如果我现在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承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劳动局会怎么认定我的仲裁时效?是从我入职开始算呢,还是从新劳动法实施之日起算呢??如果从入职起算,那我的仲裁时效不是过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该怎么样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呢?请各位给点意见,谢谢,很着急……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7-15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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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纠纷时效从你离职那天算起。社保你可以一并主张。

发表于 2008-7-22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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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教。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8-5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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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客气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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