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解决
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附签了一份附件,附件规定在合同期限内每年年底公司支付服务月份*200的金额给员工;在合同期内员工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辞职都需支付未服务完月份*200的金额给企业。但没有明确在合同期限内如果企业辞退员工企业需支付给员工的合同金。
2、到目前为止,企业并未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是让员工签一份自愿不购买保险的约定。
救助事项:
1、打算在近期离开公司,能否不支付违约金。
2、能否要求企业支付赔偿。
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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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用缴纳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缴纳的违约金不包括该项内容,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违约金之说属于无效条款。2.可以要求企业补交社会保险,并支付补偿金。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缴纳的,员工签订的约定无效,企业必须为个人缴纳保险。若不交保险或迟交保险企业需要支付罚金的。
具体规定可以看一看劳动合同法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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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单位违法缴纳社保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回复:请高手解决
谢谢两位的支持.可是合同是在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才生效,这样对于附件里的合约金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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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没问题,合同虽是2007年签订的,但2008年仍在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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