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一员工2005年1月入厂,本人自愿不交纳社会保险,现提出让企业补缴自入厂以来的社会保险。那企业是否必须帮其补缴自入厂以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或只需补缴一部分即08年以后的?
“当事人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他什么时候准备投诉了什么时候知道或刚知道?即以他自己所说的知道时间为准?
而“应当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或生效的日期?
回复: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关于欠缴社保超时效这个问题,意见不统一 ,有的地方仲裁只要支持,有的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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