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引产与生产假期不同,超长休息不被法院支持
流产引产与生产假期不同,超长休息不被法院支持案例4:幼儿园教师赵女士怀孕期间照常上班,怀孕5个月时意外流产。赵女士遵医嘱,自流产之日起开始休息,共休息了90天。幼儿园按60天产假发放赵女士工资,其余30天按病假处理。赵女士认为,自己在上班过程中发生意外,要求幼儿园给予90天产假,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幼儿园予以拒绝,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有关文件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同时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幼儿园给赵女士的产假高于规定,将其余30天按病假处理,均无不当。而且,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医疗费属生育保险范畴,具有福利性,故赵女士要求的因生育意外引发的精神损失赔偿,没有合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赵女士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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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又学到了一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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