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题意: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2、如果,员工从公司生产操作的普通岗位,通过自己参与公司内部竞聘,成功竞聘到某车间从事统计员岗位;3、该员工以前未从事过统计员或文员相关岗位的任何工作,即如同外招的一名新员工。
问题:
1、该员工已经在原生产操作岗位通过试用期,公司要求员工在新岗位上重新试用1-3个月,请问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合法?
2、该员工在原岗位上还未通过试用期,通过这样的方式竞聘到其他岗位上工作,需重新试用3个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3、以上做法若不合法,将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请各位指点一二!!!
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1.竞聘新岗位后,可以试用,但不是试用期,换句话说新岗位试用不合格的,要么回原岗位,要么再调岗,如果公司要开除,那么就依法付赔偿金。“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不合法,试用期约定多长就是多长。
3.风险就是按以上两个方法再试用的话,如果不合格,就依劳动法的要求付赔偿金。
个人见解!:Z
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能够第二次安排试用期的,你可以设定一个考核期,并约定一些条件,如果考核达不到新部门要不就回原部门,或都调至其他部门均可,但要以此做为辞退条件的话是不行的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支持2楼的!应该讲"试用".
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同意上面人士所说的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试用期只能约定以此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只能有一次试用期,但是你可以做调岗处理啊,约定他的试岗期,期间的待遇不变,如果不行在调到别的岗位。回复:像这样第二次安排试用期合法吗?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单位也要有证据的,这无非就是要单位做好考核工作.个人认为只要考核做到位,就不要在乎是否是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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