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 发表于 2008-8-25 15:30:00

退休年龄的确认?

我公司有一员工明年1元就到60岁退休年龄了,可是他询问当地社保局后,得知退休年龄是按档案记录为准。
他实际年龄和身份证上登记时间有几个月出入,请问到底按什么年龄计算退休啊?
:O

zzdlhr 发表于 2008-8-25 16:09:00

回复:退休年龄的确认?

以档案中记载的年龄为准。

小小郁金香 发表于 2008-8-25 16:25:00

回复:退休年龄的确认?

应该是按身份证上的年龄啊!

zzdlhr 发表于 2008-8-26 08:39:00

回复:退休年龄的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于这种问题,给楼上一个建议不要说应该是什么,凭自己的主观去认为它应该是怎么怎么样的,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自己拿不准的可以问,可以查找资料,合理的未必合法,合法的也未必合理,但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
   因本人所在企业每年要退休二百人左右,虽然不是我本人经手办的,但也常参与其中,河南是以档案记录为准的。

shuxiang2000 发表于 2008-8-26 09:11:00

回复: 退休年龄的确认?

原帖由 zzdlhr 于 2008-8-26 8:39:00 发表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于这种问题,不要说应该是什么,凭自己的主观去认为它应该是怎么怎么样的,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自己拿不准的

:v: :strong:支持河南老乡的解答,简直太精彩了。

假如! 发表于 2008-8-26 19:37:00

回复:退休年龄的确认?

谢谢解答!
可是档案是工作后的存档,还是自小学就登记的档案。好像大多数人二个档案都不在一处存放!
按社保局以那种档案记录为准啊?
那先后顺序如何确定了?:Z

wanshuyind 发表于 2008-8-26 21:45:00

回复:退休年龄的确认?

规定是档案,其实自认为这样是不妥的!

zzdlhr 发表于 2008-8-27 08:21:00

回复: 退休年龄的确认?

原帖由 wanshuyind 于 2008-8-26 21:45:00 发表
规定是档案,其实自认为这样是不妥的!

       胳膊扭不过大腿,我说过了,合理的未必合法,合法的未必合理,并不指这一件事情。
身份证上的日期,包括户口本上的日期可以人为改动,但想改档案,难度要大的多得多,而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的东西只有单纯的出生日期(相对来说可以变更的可能性大),包括我,身份证的日期与我真实的生日也是有出入的,而你的工种(尤其是特殊工种可以提前五年退休),参加工作时间,各种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均无法证明,这些均要由档案证明。
     在档案中,如果你想改当初的招工表上的年龄,如果在原件上改,你有当时的笔,字体能一致吗?如果你想换个新的,档案管理员是你本人还是你家亲戚,就算可以,你有当时的那种纸吗?有当时的公章吗?等等,而档案一发现改动,就是无效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我经历过一次退休职工的档案在审查时,有一工人的工种是 车 工,注意中间有空格,被改成 连硫工(连硫工为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车字加个走之底,中间加个硫字,字体颜色一样,可以说并没有擦除或者刮痕,结果一下子就被打回来了,说有改动,自然退休没有办成。我是没看出来,统筹办他们经常审查档案,都练出来了。
    我还是认为目前以档案为准较好,至于以后,档案的作用将逐渐减弱,可以以你参加养老统筹时间为准。

zzdlhr 发表于 2008-8-27 08:41:00

回复: 退休年龄的确认?

原帖由 假如! 于 2008-8-26 19:37:00 发表
谢谢解答!
可是档案是工作后的存档,还是自小学就登记的档案。好像大多数人二个档案都不在一处存放!
按社保局以那种档案记录为准啊?
那先后顺序如何确定了?:Z  

    不知道你有没有管理过档案呢?翻开档案看看,就明白了,其实里面大多数东西都是自己填写的,我也没管过档案,不过看过别人的,以前我的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小学的东西我似乎没有见到,好像见到过我的入团申请书,呵呵。
   里面是以招工表,兵役表,上山下乡表(很久以前的事情了),大中专生的相关资料(派遣证等)这些重要的记录为准的,也存在在同一档案里年龄不一致的情况,具体怎么认定,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最权威。因当时在单位这些不是我份内的工作,只是知道些皮毛,太深入的我也解释不了,也不知道各地是否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

   国家规定如下: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另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1999第8号文

zzdlhr 发表于 2008-8-27 08:54:00

回复:退休年龄的确认?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
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
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
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
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
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
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
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
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
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
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
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
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
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
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
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
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
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
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
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
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
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
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
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
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
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
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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