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8-28 13:22:00

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有一个民营企业,半年之内辞退了4个管理人员,都是由其部门负责人直接通知移交工作、结算工资,明天不上班了。接到通知后,职工心里或莫明其妙或愤愤不平,但想到反正是要离开企业,有的不敢、有的不愿意、有的不屑于与对方争辩,都悻悻而去······
  请教各位——
  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但是,辞退的情况可能很复杂,是不是都能给出个明确的理由?

瑞月 发表于 2008-8-28 13:44:00

回复: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这样是违法的吧。

zzdlhr 发表于 2008-8-28 15:47:00

回复: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不给说明原因就辞退,是不合法的,而且你给的理由必须充分而且合法,且有相应证据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注26.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简单 发表于 2008-8-28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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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很明确的写明:公司提出辞退员工的要给经济补偿金,只有是员工自己提出的前提下才不用给

是因为现在很多员工尚未能很好的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很多人也始终是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wanghaizhu 发表于 2008-8-29 13:11:00

回复: 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当然要给了。

Judy Chen 发表于 2008-8-29 15:37:00

回复: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当然要给了。 :+

诱人的浅笑 发表于 2008-9-1 19:56:00

回复:辞退,要不要给个明确的理由?

如果是员工严重违规,应该不用支付补偿的.

Echo0324 发表于 2008-9-3 1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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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现在大家一般都是懒得或者不太敢去跟企业争取赔偿金的,所以还都是企业在那里捡便宜了,大家还是不懂得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山风888 发表于 2008-9-8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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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给理由。
的确,有时是当事人不屑去理论了

长夜思江南 发表于 2008-10-8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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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就业者还是不太敢去主动索取经济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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