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冯 发表于 2008-9-2 12:15:00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纠纷

    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日应聘到某民营企业A公司,面试时李先生提出月薪要求为5000元。后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4500,另加300元电话津贴,试用期三个月,每周6天工作制,以上入职表上均有注明;试用期过后后工资5000元,但这点入职表格没有注明。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李先生签订内部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无再预定试用期限,且合同版本并非当地劳动部门的正规版本,而是A公司的母公司M集团公司“草制”的内部合同。李先生签订合同时在月薪一栏上按约定填写5000元。李先生签完合同后即交给公司人事部,但与其他的大多同事一样,公司一直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发还到个人手上,更没有拿到当地劳动局备案和鉴证。

但因为A公司内部人事斗争等问题,李先生一直工作不是很如意!
三个月试用期过后,而A公司一直都没为李先生调整工资,李先生也一直没有收到公司的转正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公司也一直没为李先生购买社会保险。A公司100多名员工中已购买社保的也仅仅只有8人。
2008年4月10日,A公司通知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提出补偿李先生2个月的工资。李先生拒绝接受,拿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与A公司交涉,但A公司拒绝让步。李先生采取缓兵之计,先收下自己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收齐了入职表、劳动合同、工作交接单、离职通知等资料,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对于此案件,请各位HRM的资深人士发表一下看法,李先生因该获得哪些经济?这个劳动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zylove 发表于 2008-9-2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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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必须补交
至于工作问题,一般以合同上约定工资为准,公司已经给以两个月工作补偿了,补偿金应该是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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