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ansong2005 发表于 2008-9-24 23:44:00

人力资源考试案例?你怎么做?

案例内容:员工A的合同期到08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以不适任工作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A是03年入职的,按合同法,公司要赔偿其5个月的工资(按前12个月实际平均工资核算),可是仲裁委员会出来的结果却是要求公司赔偿其5个月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你认为这样算是合法吗?你的理由是什么?

xuansong2005 发表于 2008-9-25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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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积极参与哦!

jessica53755 发表于 2008-9-25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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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合同,必须由公司举证。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合同。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那么公司就属违《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因此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猫猫和熊熊 发表于 2008-9-25 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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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xuansong2005 发表于 2008-9-26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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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essica53755 于 2008-9-25 11:26:00 发表
公司以不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合同,必须由公司举证。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合同。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那么公司就属违《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因此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说的很有道理呀!不错!

lightberg 发表于 2008-9-27 1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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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 Berg Human Resource Consultant (HK)Co., Ltd
http://www.lightberg.com.hk

shiyi2004 发表于 2009-2-11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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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时候的案例呢?

子非鱼HR 发表于 2009-2-24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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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劳动者,我会感谢公司的HR!:)
如果我是老板,我决定换人!:Z
如果我是第三方,一笑而过!:D :D :D

ajoe 发表于 2009-3-17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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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很好啊,受用,谢谢楼主

Ring_82 发表于 2009-3-17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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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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