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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讨论
发表于 2008-10-6 16:13:00
劳动合同中可否注明“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者,视为不胜任工作”?
公司新招一位中高层,对其表现不甚满意,公司老总决定再看一段时间,目前还未签劳动合同。请问:
可否在合同中注明:
“试用期满5天前进行阶段绩效考核,考核成绩低于**分者,视为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公司不予以经济赔偿。”
或者是否还有其它方法,可以规避公司不用此人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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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否注明“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者,视为不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