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问(1-2)--连载
1.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对待?法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延伸:如果如果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未获得授权而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其责任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毕竟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如果你单位承认劳动合同有效,则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不承认劳动合同有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法条:《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延伸:对于有个人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处理办法。在实际操作时,用人单位要注意制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EMS快件或是其它可以证明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做为可能发生的诉讼的证据使用。此处通知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不依法使用此权利,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
3.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条:《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延伸:注意一个月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补签而劳动不愿意签,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任由这种无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下去,因为如果继续下去,超过一年,就有可能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4.如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办法。只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监督部门为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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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问(1-2)--连载
很是用的东西。谢谢分享。回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问(1-2)--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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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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