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补偿计算问题
此前都是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以后需要对每人每个补偿月的前12个月进行统计后取均值为基数计算,增加人事部门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不等于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收入时以何为准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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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只能扣字眼,按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为准!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句话很是画蛇添足,反而给人以只需要补偿200%的误解.
事实上:很多劳动法专家,例如:谈育明
他主张实际按平均月工资收入 x 30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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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我觉得可以用上年平均工资养老保险核定的那个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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