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蔓儿 发表于 2008-10-11 23:48:00

带薪年假别忽视实施新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众所期盼的实施细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上月已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办法》对“带薪年假”各项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 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现在又有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真正把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落到了实处。
跳槽人员休假:
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累计
案例:谢老板原经营一家以报税为主的企业服务A公司,去年7月录用了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小戴。今年他决定另外成立一家独立法人B公司,从事办证业务,由他的太太担任法人。B公司今年9月1日又录用了两名职工,一位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小张,另一位是从社会上招聘的已有十年工龄的老王,同时谢老板还从A公司把自己的得力干将小戴调到了B公司。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刚刚参加工作的小张今年显然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但是跳槽过来的老王今年能休年假吗?受谢老板指派过来的小戴今年能休年假吗?
说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尽管老王刚从其他公司跳槽过来,但他也曾“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所以在B公司也能享受年休假。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至于小戴,他毕业后在A公司并未“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今年9月1日来到B公司,今年在B公司也未“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似乎今年在B公司不能享受年休假,但他是受谢老板指派从A公司到B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审核年休假条件时,小戴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他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因为合并后他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规定条件,所以今年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特别提示:通过计算,跳槽职工在新单位当年休假的临界点为73天,也就是说在新单位得干满73天以上方可休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汤了。
另外,“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并不限于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而不同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另有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办法》第四条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原有较高福利: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
案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后,众人奔走相告,C公司职员小祝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所在单位的待遇比较好,根据单位的规定,像他这样工作满5年的职工,就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而按照国家新规定,他只能享受5天的年休假。小祝真的会因此而“吃亏”吗?
说法:其实,小祝不必过于担心,《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但是,单位规定的劳动待遇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却可以高于法定标准。只要是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单位行政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协议,或者在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待遇,都应当切实地履行。
特别提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之前,根据本市《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这意味着部分职工实际享有的年休假日期又有所增加。
未休年假报酬:
计算基数时要剔除加班费
案例:两年前,小陈通过该公司股东之一的秦先生招聘进D公司。今年8月份,秦先生带着一拨人马离开公司,公司另一股东魏先生独掌公司运营。但是作为研发部为数不多的骨干职员,小陈发现自己越来越清闲。接下来公司人事部征求小陈意见安排他休年假,但是小陈想在新领导面前表现一番,口头表示暂不考虑休假。然而,新领导似乎对他的努力视而不见,他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相当缓慢,开会讨论起来,也被一再搁置。到了九月底,公司提出与小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小陈表示同意,同时提出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司表示小陈已主动放弃休假,所以公司不再给予休假,随即办理了退工手续。其后,小陈提出既然不安排休假,就应按《办法》规定,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说法:此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小陈离职时,D公司是否应当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然公司说是小陈自己主动放弃休假的。但是《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案中小陈确属“因本人原因”但未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所以D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显然缺乏证据。
第二个问题,小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如何折算?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需注意的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指的是300%日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小陈D公司工作了2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九月底单位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时小陈今年已在公司工作了273天,且未享受年休假。假设他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是2175元,日工资就是100元。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73÷365)×5-0]×100元×300%=900元(注:(273÷365)×5-0≈3.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3天)。由于《办法》还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D公司除了支付正常工资外,还要另支付小陈未休年休假工资600元。
特别提示:在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上,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并非用人单位只要按规定支付三倍工资,就能“买断”职工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二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与计算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加班费的月工资略有区别。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计算“代通知金”的月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的月工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阳光婧婧 发表于 2008-10-12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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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项政策都能落实到实处,真正带来福音

cowboykiki 发表于 2008-11-1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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