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我公司的财务经理于9月28日提出辞职报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10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我们的人力资源总监原先要求管理层的人员都签过一份劳动补充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合同期内,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列明违约金。而且人力资源总监也认为应该遵守原先的协议。
请问,原先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提前一个月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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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问问专业人员吧我觉得应该按劳动法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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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执行 :)回复:是否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和法律相冲突的条款一律无效!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存在个时效性的问题!
这个还是去问问专家,我也不太清楚,楼主知道答案的话希望能在这帖出来,我好学习学习!
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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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求职的人太多,企业太少,企业很嚣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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