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10-18 08:40:00

深圳: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付律师费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该条是对劳动者律师费负担的规定,在全国也属首例。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是重大利好消息,大大降低了劳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而担心付不起律师费的负担,对用人单位是重大利空消息,所以要特别引起用人单位的关注。
  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律师费的条件:一是劳动者胜诉;二是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实施时间:2008年11月1日。适用范围:深圳经济特区。

北京劳动法律网 发表于 2008-10-20 10:19:00

回复:深圳: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付律师费

申请执行阶段,没准律师比劳动者还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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