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 刘 发表于 2008-10-22 23:53:00

关于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作息办法。
想请教高人,怎样去解读这四条?
PS:对计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怎么安排才算合理?

Apowere 发表于 2008-10-23 09:47:00

回复:关于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我的理解,供参考。
三十六条:法律确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一般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况,要求执行该工时制度。
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量和报酬。
三十八条:标准工时每周休日两天,但其他工时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可以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综合计算,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某些周休息日不能保证两天,某些周休息日多于两天,但法律规定至少必须保证每周休息1天。
三十九条:这里指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这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劳动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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