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用工风险真实案例
经典案例Ca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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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斌律师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下属有多家公司,有置业顾问公司,有多个销售公司。其中一员工,多次在公司内部多个公司之间轮换工作。2008年7月底,公司欲辞退此员工。结果在与该员工协商过程中,员工提出来,要求按在所有公司中的合并工龄主张经济补偿金。经公司查询,确认此员工的工龄具有如下特点:
1、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在第一家公司工作,合同到期之后自然终止;
2、2006年1月1日,在第二家公司工作,到2006年12月31日,合同自然终止;
3、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9月15日,在第三家公司工作,合同属于命令性解除,公司要求员工与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确认员工在第三家公司的工龄视为在现公司的工龄;
4、2007年9月16日至今,在现公司工作。
此员工要求合并所有工龄进行补偿,公司只想补偿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的工龄,双方发生分歧。
如何化解这一争议纠纷?
北京劳动法律网刘昊斌律师解读:
本案中,双方有分歧之地在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这一段工龄,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的各家公司分别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互相之间虽然有一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和属于同一投资方出资成立,但都是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的。而且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本案中员工前两次劳动合同的结束,皆属于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与另一家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则上来说,是不存在工龄可以合并的问题的,尤其是在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块。
所以本案合法的处理方式,就是公司按照2007年1月1日之后的员工工龄对员工进行补偿即可。
房地产公司,2008年由于经济的不景气,裁员风波较大。在裁员的过程中,如何合法处理并消化潜在劳动争议,请提供真实案件线索,参与我们对行业的用工风险研讨。
参与邮箱:liuhaobin2004@163.com
主持人:刘昊斌律师
回复:房地产公司用工风险真实案例
谢谢分享。 复制过来也要整理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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