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结算的问题
公司打算和一个员工解除合同.该员工2007年7月31日和公司签了一年合同,到期后续签了3年.10月10日公司要求她:一个月内从公司离职.10月24日做完交接,她就私自不来公司了.因7月31日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她提出如果没休年假,给她什么补偿?大家说说:应该给她些什么?怎么给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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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错了,是"10月23日做完交接"回复:离职结算的问题
如果是在我们公司发生这种事的话,我们一般会按如下方法处理:从10月24日起按国家规定算作给她的年休假,正常工资支付到她年休假结束的日子,并以此日子做为她离职日期。年休假按国家规定=(153/365)*5=2天。即工资结算到10月25日,10月24、25日做为年休假安排她休息。象这种工作交接完成私自不来公司了,在劳动法上也只规定说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但并没有规定说员工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工作满一个月,所以这点很难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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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方法非常好,我们也常用这个。赞一个!回复:离职结算的问题
对的,这种情况还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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