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
请教大家: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了吗?: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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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完全正确!回复 1F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的帖子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回复: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还要注意保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证据。回复: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
回答正确.这里很有文章可做.回复: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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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清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是不是企业本不愿签但又不想补偿,只需“提高”或维持原条件,劳动者没法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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