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发表于 2008-10-27 17:46:00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

请教大家: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了吗?:yun

段海宇 发表于 2008-10-27 2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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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完全正确!

wwp_bj 发表于 2008-10-27 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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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caohaiwei 发表于 2008-10-28 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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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还要注意保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证据。

冲浪 发表于 2008-11-21 1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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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正确.这里很有文章可做.

lww 发表于 2008-11-21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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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lirj 发表于 2008-11-22 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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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清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是不是企业本不愿签但又不想补偿,只需“提高”或维持原条件,劳动者没法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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