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叔叔 发表于 2008-10-31 16:08:00

关于癌症病人的治疗期

请问一下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呢  怎么计算
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08-11-4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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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问医疗期吗?如果是的话,医疗期和职工患什么病没有关系。它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

冲浪 发表于 2008-11-5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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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与病的种类没有关系.

中兴财 发表于 2008-11-6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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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和病种没有关系,然后你就可以根据与医疗期有关的规定执行了

趴趴猫 发表于 2008-11-6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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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海市的规定,供参考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舒凡 发表于 2008-11-11 1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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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arvinxi 发表于 2008-11-12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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