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zi_hr 发表于 2008-11-2 11:42:00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小李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31日到期,单位为体现对员工的关怀,于2008年2月2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单位会支付小李的工资及社保到3月31日,其余相应补偿金等将在3月31日结算。但从3月1日开始小李即不用到单位上班,可以利用该段时间去寻找其他工作。

     小李认为单位剥夺了其劳动权利,属于解除劳动关系而非终止劳动关系。逐提起仲裁。从案例二反映出来的问题:

1、如果确实需要提前终止的,应该在发出提前终止之日支付员工最后月的工资及其他相应经济补偿金、福利等。

2、应该在发出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6 A. b8 Z% p! S

3、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相关内容并签收。

总结一、在以往处理试用员工的误区:

1、缺乏考核制度。对试用期员工不作书面考核,仅凭个人感觉认定员工不适合该岗位。
2、试用期未满即对员工作出终止试用决定。
3、认为试用期不足X天,故此无须支付工资。
4、试用期满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终止试用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终止试用时仅以口头方式通知员工
6、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期即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7、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延长试用期
8、试用期间无须购买社会保险。
9、试用期满后未作任何通知,也不提升工资待遇。

总结二、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找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设置试用期
2、已经过了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已经过了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解除,不管是谁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已经过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5、已经过了试用期,劳动终止后一段时间,无论多长时间,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总结三、在撰写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细节问题l       除乙方“地址”栏外,还要增加“有效通信地址”栏
      在甲乙双方基本资料填写的下方增加“本人确认以上资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甲方处分。如乙方资料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注意起止时间,不要出现低级错误,例如月份天数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将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写清写透
      工作部门和岗位可表述为:XX部门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作人员
工作任务和职责可表述为:按岗位说明书及临时指派的辅助性工作
工作内容可表述为:工作人员,(初期暂定为XX部门从事XX服务的相关工作,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安排
      工作地点可表述为:广州市区内

工资构成可表述为:基本工资XX元+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公司薪资制度执行)

工资发放日应表述为:XX日前或XX日至XX日

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表述为:按公司制度执行

中兴财 发表于 2008-11-6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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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分享

冷气球 发表于 2008-11-6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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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顶!

xmlw2004 发表于 2013-6-15 17:28:28

确实不错,我们单位的劳动合同是需要修订,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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