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對於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時的合同終止的
有HR朋友詢問:原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一項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就可終止合同,那意思沒有法定退休年齡一說。但現在加了一條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就可終止勞動合同,這一變化好象有衝突,怎麼理解才對?二者共存還是替代原來的?
經查証並依深圳地區為例理解: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以上兩者在規定上是有互有補充,但在實際操作上還有待完善,各地區應做更細節、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了﹔深圳於2008年9月23日通過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通知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其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該促進條例就很好的結合了《勞動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兩者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上就不會出現肓區了﹔
再一步的結合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的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以上四部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再根據對職工的退休條件的規定:
職工的退休條件:
一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
二是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
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特殊工種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8年以上,高溫井下工作滿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滿10年以上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鑒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就能清楚的理解對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時的合同終止的具體操作了(以深圳為例):
1、勞動合同在員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時即可終止,而不會也不應該出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的情況,也就是說在深圳地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是不會出該情況的﹔
2、特殊工種可能提早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時勞動合同即可終止﹔
3、勞同合終止后員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規定享受待遇,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這樣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結合理解與運用,就使該問題在實務上有了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規定了。如果國家各級立法機構能循此精神立法,則在法律上討論或爭論的問題將大為減少,也會大大降低法治下的人治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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