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lulu 发表于 2008-11-13 15:43:00

有關工資組成部份及加班費計算問題討論

各位同行, 我公司現在深圳,有一問題想和大家共同討論一下,我公司的薪資架構為底薪+職務+其它獎金(每月都有)的組成方式,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就應該是三樣全部相加.而現在有人提出建議說將其它獎金改為加班獎金,也就是說員工加不加班都有的.這樣的話,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否就可以改為底薪+職務即可?合法嗎?以上請大家談談自己的看法.謝謝了啊!:D

lifelulu 发表于 2008-11-13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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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將加班費基數變小,加班費也就可以沒那麼高了.不知道這樣做是否可行啊....:~

鹭缘 发表于 2008-11-13 1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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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以底薪为基础,另外还有的公司以计件的百分比计算!

lifelulu 发表于 2008-11-14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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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底薪計算加班費好相是不行吧....國家對加班費用計算的基數有規定的..

chzm 发表于 2008-11-14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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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的問題可從兩方面來看: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標准工資就是計算加班費的標准。所以在管理上,應有相應的薪資制度來明確薪資結構與計算方法﹔

2.如果企業在沒有做到上術要求時,可以參考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所以,依以上兩部份的規定可以看出,有關工資組成部份及加班費計算問題
其實在操作上已有了很明確的規范,企業在這部份的管理必須有一定的基礎:要有薪資制度或合法約定加班費的計算標准



chzm 发表于 2008-11-14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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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加班費用計算的基數有規定的---

這個是沒有規定的,基數是多少完全取決於企業的管理制度規定與個人薪水高低。只是加班費的計算方法與倍數是明確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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