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zm 发表于 2008-11-14 16:41:00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定义、区别及影响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定義、區別及影響

有HR朋友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同時適用作了規定,這次說如果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則支付了賠償金後就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賠償年限自勞動者的用工之日起計算,而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日期則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是這樣嗎?

首先看看相關法律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以上兩條可見,經濟補償金是企業在按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行為,是在合法的行為下必須付出的補償。

而對於賠償金的規定,有以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可以看出,賠償金是在企業在未按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一種懲罰性質的賠償,是一種違法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所以,補償金與賠償金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補償金是補償性質的,而賠償金是懲罰性質﹔
另外,賠償金的計算標准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而實施條例更明確了賠償金計算的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對於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計算標准,而實施條例明確了計算年限,各自規范的內容不一樣,相互補充。

從用人單位角度看,在處理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避免違法時必須支付賠償金而造成的成本大幅度提高,一是在標准上,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二是在年限上,補償金從008年1月1日起計算,而賠償金是從用工之日起算,如果對於一些工齡很長的員工,這部分的違法成本支出將更龐大。




陳志明發表,皆為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jiuwowo0405 发表于 2008-11-17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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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看到其他公司有涉及到赔偿金的情况才开始对八十七条有意识起来. 通读劳动法是前提,有实际案例积累才能更全面的理解法规.

369570899啊 发表于 2008-11-18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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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只要企业提出辞退的通知,就要付给他经济补偿:D

chzm 发表于 2008-11-19 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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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建議不錯,如果能再舉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就更好了。如果我有了就再進一步說明一下。謝謝

chzm 发表于 2008-11-19 12:45:00

回复: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定义、区别及影响

原帖由 369570899啊 于 2008-11-18 12:38:00 发表
应该只要企业提出辞退的通知,就要付给他经济补偿:D  

這個倒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因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這個就不用給經濟補償的。所以還得看條件。

大禾 发表于 2008-11-27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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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搂主,说得非常清楚

卖了桃花换酒钱 发表于 2008-11-29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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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字看起来好费劲~~~: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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