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期员工被解雇的补偿金问题
这次金融风暴,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其中有一个哺乳期未到期+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被裁。公司赔偿了1.剩下的哺乳期的工资(标准跟产假时工资一致)
2.1个月的代通知金+工作年限*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由于该员工被炒的当天就签了解约合同协议,现在该员工反悔。说公司违法,应该补偿双倍补偿金。
问题是该员工的要求合法吗?
如果真的是双倍,是怎么个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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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LZ先树立一个概念: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劳动者离职的。只有在劳动者同意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其支付补偿金才有意义。劳动者的提法是正确的,单位应给其二倍补偿金当赔偿金,但要抵扣此前已经给的补偿金。
记住:不能花钱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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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法回复:关于三期员工被解雇的补偿金问题
在这里跟大家学习了回复:关于三期员工被解雇的补偿金问题
根本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回复:关于三期员工被解雇的补偿金问题
如果你们公司是按照“经济性裁员”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是违法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这样的,员工要求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是可以的,但是补偿金的支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之条款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支付的赔偿金是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而并不是连同剩下的哺乳期工资及一个月代通知金一起赔偿,如果企业支付了赔偿金就不需要在支付以上两笔费用了;:)
但如果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并且员工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的,公司不违法,员工无理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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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是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即使该员工是在三期内也是完全可以的。员工签署解除协议之后,如果反悔的,除非她能够证明签署该协议时是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思,譬如公司胁迫等等,否则是不能撤销的。回复: 关于三期员工被解雇的补偿金问题
<P> 前提是该公司的经济性裁员得到工会或员工大会的同意、且取得劳动部门的认可,否则:</P><P>1、如果哺乳期在合同期限前到期:哺乳期工资+哺乳期之后剩余的合同期限工资(如员工同意则可协商约定金额)+经济补偿金(该单位工作年限×前12个月平均工资);</P>
<P>2、如果哺乳期在合同期限后到期:哺乳期工资+经济补偿金(该单位工作年限×前12个月平均工资)。</P>
<P> 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第1种情况了,貌似公司的做法还算公道,赔偿应该是不会的了,但是这种事还是协商解决为好,员工的签字并不能代表一切,以不懂、被骗的理由而签字的说法也可能成立。HR不是法律专家,难免会碰到疑难杂症,HR的优势应该是通过协商与沟通解决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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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解雇不用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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