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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斤及生活费该不该给?
一、原告因受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12月15日及19日分两批提前放年假,2009年2月2日正常上班,有离厂回家人员可结清12月份工资回家,但是员工坚决不同意放假,并集体罢工不上班。2008年12月21日集体到镇劳动局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二、于2008年12月21日至12月24日,由村、镇劳动部门派出所、村委会、外经办、员工代表(注: 员工代表是由员工集体推选的)经多次协调一致同意,给予工作满六个月的补偿一个月工资的70%,工作六个月以下的补偿半个月工资的70%,未满试用期不予补偿。补偿发放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25日晚上24:00之前。如果在此时间前未领取则视为自动放弃,工厂不负任何责任。
三、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放假,2008年10月16日领取2008年12月份工资后离开。但是2008年12月21日由员工代表通知回厂共同协商处理补偿事宜。期间被告多次到我厂会议室参加协商会议,有员工代表(**、**、***等)做证并有镇劳动监察大队录像录音做证,至2008年12月24日三方达成一致协议。而被告因个人原因私自离开,未同员工代表、厂方办理任何手续,按当时的处理方案,视为自动放弃补偿金、假期工资及生活费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