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待料及其它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处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已经废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9日<BR>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3-29 17: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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