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feng987 发表于 2009-2-9 20:42:00

如何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需单位派遣劳动者。

那如果公司是集团性质,人员总部招,再分到下面公司的话。不就与这条相违背??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2-10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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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派遣。可以放心使用。

管水 发表于 2009-2-10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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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请先理解劳动派遣的含义.

中兴财 发表于 2009-2-11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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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派遣,总公司到分公司,可以算做工作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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