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feng987 发表于 2009-3-2 20:13:00

劳动合同法 没有提及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应写明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例如学历、体力、经验、能力等
但笔者近日想到这样一个例子。却是无法判断合法性

某单位需要招聘一名财务人员,在录用条件中有要求为本科学历。
应聘者甲是专科学历,但充满自信的投了这家单位的简历。经过层层面试。最终以综合评定优秀,破格被该单位录用。
在试用期由于该公司内部环境发生变化,不需要该岗位。故以不符合学历为由,辞退甲否。
问该单位做法是否有不妥,甲某是否无辜?

bingli0317 发表于 2009-3-3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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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没?拿证据啊.试用就是先试验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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