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yk 发表于 2009-3-23 10:15:00

门诊患病员工合同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P>求助:</P>
<P>我单位有一员工,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单位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其于2007年因病住院治疗,最近尚在看门诊,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她医疗期内的补偿金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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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3-23 11:02:00

回复:门诊患病员工合同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

吉佳 发表于 2009-3-23 13:45:00

回复:门诊患病员工合同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需要了!

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3-23 16:51:00

回复:门诊患病员工合同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07年至今,医疗期应该早就届满了,为什么单位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xuyk 发表于 2009-3-23 2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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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假设某员工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2007年6月18日开始执行,但到2007年12月17日止,累计尚未休完3个月的医疗期。而2007年12月20日开始,又开始看门诊,该员工即重新进入下一个3个月的医疗期,可在2008年6月19日前累计使用医疗期?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3-24 10:12:00

回复:门诊患病员工合同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规定是在一年内累计的,国家规定是在六个月内累计的。
各个地区都不太一样。

M.Q 发表于 2009-3-24 10:28:00

回复:门诊患病员工合同到期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在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所以您这种情况不属于终止合同

欧阳柳 发表于 2010-11-5 11:16:47

好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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