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人贩 发表于 2009-4-1 18:05:00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1、周工作六天,累计45小时的情。超出法定时间的5小时,应按2倍工资计算。(周一至周五超出8小时的部分方可计为平时加班,而用人单位周一至周五并未超出8小时,因此可视为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7.5小时,调休0.5小时,而周六加班5小时)
2、周工作5.5天,累计40小时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周六加班2.5小时,分别在周一至周五各调休0.5小时)

麦兜HR 发表于 2009-4-2 09:14:00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流苏226 发表于 2009-4-13 14:26:00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怎么又出来个40小时?我们公司也是每天7.5小时,六天工作日,要是按44小时,只需要支付1小时的加班费即可。但是按40小时算,加班费可就高了,那到底应该参照哪个说法呢?

不良资产 发表于 2009-4-13 14:46:00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而实行单休等的
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
1、38条:用人单位必须每周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
即:最低标准为单休,单休是合法的。
2、44条: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给200%的加班费。
本案中,虽然休息日(周六)加班了,但是用人单位已经给其补休的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工作制调整到了7.5小时工作制,即表示每天补休了半小时,总共补休了5天,所以星期六安排上班是合理的工作,没有超过40小时,不算加班!

子非鱼HR 发表于 2009-4-15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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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啊,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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