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风飞扬 发表于 2009-4-23 12:16:00

工资构成适用办法

工资构成适用

1、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采用调休形式
基本工资(合同或其他形式约定)/21.75 (加班日工资)
* 关于调休————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
     延时与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息日(周六、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 关于基本工资为基数————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四条(一)=》可双方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 关于21.75————(365-104)/12=21.75

2、        生育期间工资:具体可咨询常州社保咨询电话:12333
单位支付:按月支付原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产假休息月数
    社保报销:医疗费+营养费(个人实收)=3000+上年常州市平均月工资*1%;
              医疗津贴(单位实收)=上年度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国家规定休息月数。   
* 单位支付原工资、社保报销————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3、        工伤期间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可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见《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可约定见————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四条(一)
*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4、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  (基本工资*80%)
* 最低工资标准*80%————《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四条(一)

5、经济损失赔偿(罚款):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一般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另议。
  *  当月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餐贴+加班+奖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6、工资增长基数:一般为基本工资(根据各企业自身规定),结合全年绩效确定增长比例。
   * 工资增长以什么为计算基数无相关法律规定

7、缺勤计算基数:同加班计算基数:基本工资/21.75
   * 同加班基数:(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委与律师一致建议加班与缺勤统一用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因产生纠纷时,司法部门一般会站在员工立场,当涉及单位赔偿部分,会以高基数作为计算标准。

8、社保扣款:常当年最低社保基数*43.8%+5(1369*43.8%+5=605元)
   ————《常州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手册》三、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中规定比例
            养老:企业21%   职工8%
医疗:企业8%    职工2%+5元医疗救助金           
            失业:企业2%    职工1%
            工伤:企业 1%  
            生育:企业 0.8%
            公司目前是:单位交2/3,职工交1/3,法律暂不支持此做法,如产生纠纷,单位必须补足差额部分。

9、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实发工资/1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10、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
    一个月内全额支付,一个月后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未安排工作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基本工资*80%
    * 基本工资*80%————《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法律法规中涉及工资赔偿时(未注明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及原福利待遇的),仅需支付: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准)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 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餐贴属于职工福利)餐贴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3、加班是各相关时段劳动超时产生的工资,仅试用相关时段,但加班费至产生经济纠纷时尚未按时支付的,则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奖金因不是所有人都有,可以不包含,但必须在合同中或其他方面约定。=》仲裁委处咨询得知



备注:因我公司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故在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时,可用基本工资代替计算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4-29 17:29 编辑

阳光仙子316 发表于 2009-4-23 14:02:00

回复:工资构成适用办法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中!

moonduke 发表于 2009-4-23 15:20:00

回复:工资构成适用办法

:D 老的资料了哦

richard_phg 发表于 2009-5-26 11:27:00

回复:工资构成适用办法

谢谢楼主分享

liqiao1015 发表于 2012-5-29 10:05:38

呵呵,巩固下,谢谢分享

fpg 发表于 2018-8-4 13:24:51

非常感谢楼主分享这样的好资料!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工资构成适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