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feng987 发表于 2009-4-26 20:50:00

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近日,笔者在一篇杂志上看到如下字段
与劳动者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最好是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样做可以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胜理解,请各位指教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4-26 23:05:00

回复: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请参见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artych 发表于 2009-4-27 10:33:00

回复: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也要去看看才行啊

moonduke 发表于 2009-4-27 14:34:00

回复: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 除非不再立即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了,否则也不行哦。期间好像至少要半年以上吧?

leizaiqiang 发表于 2009-4-27 17:19:00

回复: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这样的说法意思就是企业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用再与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必须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的服务年限并依法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2008年前入职的,08前的入职年限是不用计入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一个1999年入职的员工,分别签订了2008.01.01-2008.12.31和2009.01.01-2009.12.3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只要在2009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可只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cowboykiki 发表于 2009-4-28 13:35:00

回复: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签第二次的时候,用人单位就没有话语权了。

qianfeng987 发表于 2009-4-28 17:39:00

回复 5F leizaiqiang 的帖子

也就是说一个1999年入职的员工,分别签订了2008.01.01-2008.12.31和2009.01.01-2009.12.3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只要在2009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可只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的理解有问题,1999年-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也要付,付的标准为最寻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办法。
不是说不用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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