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feng987 发表于 2009-4-26 20:5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注意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笔者记得是60天内,可各位指教,是否是该条例后来有改动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09-4-26 2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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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两种理解都不错

请参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天马行2009 发表于 2009-4-27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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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那样了,还是依法办事吧。以现行条文为准。

shirleyfm 发表于 2009-6-2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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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是多少t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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