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某公司因为战略调整需要关闭在某城市的办事处,现在该办事处有各有一员工正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请问公司该怎样给予补偿?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协商。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这法律上应该有相关规定吧回复: 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根据法律,公司应该补偿至女员工哺乳期满,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活动的话,公司只愿意出一部分补偿费用,而员工当时也愿意接受。但万一员工之后又后悔去进行劳动仲裁的话,公司是否完全要按法律的规定来赔?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协商解除,赔偿按照三期总和22个月减去已经支付工资的月份,标准按照离职前一个月工资,例如:怀孕4个月了,那么赔偿22-4=18个月工资;就这样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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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因为战略调整需要关闭某办事处或撤消某部门,这个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BR><BR>2、但是,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三期女工身上的,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单位解除了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的,属于不当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BR><BR>3、不当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后,三期女工的权益:(此处仅指深圳地区,别的地区的处理可能有不一致的精神)(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10条规定,该纪要部分跟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下面已进行修改)<BR><BR>A、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BR>B、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BR>C、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提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则支持女职工的主张,但不再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工资到三期期满的义务。<BR>D、孕期工资,造成的停工期间,第一个月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之后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BR><BR>4、明晓不当解除之后的三期女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之后,单位最好是不要不当解除(也就是单方面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关系,因为后果很严重,对于单位的损失很巨大,尽量争取能跟三期女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并按照三期女工的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这样的好处是不用支付三期之内的工资待遇。<BR><BR>5、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9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及发放应按法定标准计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定标准,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单位最好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BR>一旦单位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足额的,最好能在协商解除的协议书上或办理的相关手续的文件上面明确注明:“员工已知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并愿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员工对此须签字确认。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学习了.....................回复 6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FONT color=red>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FONT><BR><BR>以上不知道怎么理解?<BR>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同到期,但女职工仍处于“三期”中,那合同可以立即终止吗?应该要延续到“三期”期满吧。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明晓女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之后,单位最好是能跟三期女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并按照三期女工的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Cu(MInL%0eem.chinahrd.neta%T,xIR,jS这个好像不太对,既然是协商解除,就不应该应用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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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9楼的: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个人觉得适用该三条是没有问题的。
回复8楼的:
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这里的继续履行合同应理解为如合同期限超过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履行到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合同期限短于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履行到三期期满之日)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理解为如合同期限超过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到期之日为届满之日,如合同期限短于三期期满之日的,则三期期满之日为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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