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P>有一个案例,想请大家一起讨论:</P><P> A员工自08年8月20日加入B公司(该公司原在上海办公,2008.9.24日办公地点搬迁至北京,2008.12.02办结工商注册迁转手续,正式注册至北京,1月办结社保登记证开始为员工在北京缴纳保险)。08年12月8日A员工提出离职,办结离职手续后随即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仲裁,申诉:1、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赔付。2、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未予缴纳社保,请求补缴社保,并且赔付因未缴纳3个月社保应付的半月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P>
<P> 在仲裁庭审中员工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其中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中的原因一栏,员工填写的解除原因为“<FONT color=red>个人原因离职</FONT>”。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员工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属劳动法36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进行经济补偿。员工辩称“自己是弱势群体,怕公司不给结算工资,不敢说出真实的离职想法”,但并不影响由于公司未缴纳保险,员工提出离职的事实。最后针对员工的第二项主张仲裁判决:A员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言行负有民事责任,虽员工称是由于公司不与其签合同,不为其上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证据显示其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A未能提交能够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非本人真实意愿表示的证据,故对企业主张予以采信,驳回员工30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同时在原公司注册地上海为员工补缴社保。</P>
<P> 员工认为1、其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不支持在上海缴纳社保。2、对仲裁判决的不支持3000元经济补偿不认可。并针对上诉两项向法院提出上诉。</P>
<P> 究竟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P>
<P> 备注事实:1、企业确实没有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P>
<P> 2、员工在职期间工资按月足额发放</P>
<P> 3、企业发布通知请当月入职员工到人资办理合同时A员工不在当地。事后员工未就保险和合同一事同公司进行过沟通,直接诉诸法律。</P>
回复: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案例是企业有二处违法:1、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员工提出的二点要求,个人认为:1、由于企业工商注册在上海,因此社保在上海缴纳应该没有问题。2、法院判决的对3000元经济补偿不认可也是对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中均未对企业不交社保规定处罚。
法院判决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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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新版劳动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尚未,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三十八条第三款写着“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员工要求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P><P> 只是仲裁在判决是没有采信员工的潜台词。</P>
回复: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在上海地区,因为未缴纳社保而索取赔偿金,不会得到支持。具体可参考高法的裁审规定。
回复: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法院是讲证据的,既然证据表明员工辞职是个人原因而非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员工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回复: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社保应补缴,但补偿金则无。回复: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不对的,应补签合同、补缴保险,并给与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而员工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又怎么算辞职呢?我感觉企业、员工应该分开考虑。回复:法院该支持谁的利益?
1、员工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而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此种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员工自2008年8月20日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以要求2008年9月20日起至员工离职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补缴员工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的问题,一般来说仲裁会以“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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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九天红</B> 于 2009-5-8 18:16:00 发表<BR>社保应补缴,但补偿金则无。 </P><P> </P>
<P>上海目前执行起来,确实是这样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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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也面临着很大压力,有些问题员工也钻空子去获得不当得利,案例中有这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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